病历复印规定
发布日期:2024-05-28
来源:
为加强医院病历管理,保证病历资料客观、真实、完整。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,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和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等法规,特制定本规定:
一、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
1、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;
2、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;
3、保险机构;
4、公安、司法机关。
二、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
1、申请人为患者本人: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;
2、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: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;
3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: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;
4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: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,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5、申请人为保险机构:保险机构介绍信、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、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。
6、公安、司法机构: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、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。
三、病历复印时间
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,周六日、法定节假日早上08.00—12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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